从大桥缝隙跌入河流死亡 家属起诉建设单位赔偿获支持( 三 )

法院认为,死者生前于10月19日下午18时41分向涉案大桥方向走去、其携带的钥匙于10月21日下午在桥面上发现等事实可以认定,死者生前确实走上了涉案大桥并将钥匙掉落在大桥之上。根据死者在10月19日当天已两次癫痫病发作、携带钥匙掉落大桥之上、10月29日下午死者尸体在涉案大桥西侧的河面中发现的事实和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可能的勘察认定,可以确定死者程某某系因癫痫病发作跌入河中溺水死亡,原告的证据亦具有高度盖然性,能够证实死者掉入河中淹死的事实。被告虽抗辩尸体发现地点与常理不符,但其对其主张的事发期间涉案河流由西向东恒定流动、并未反向流动的辩解并未举证证实。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令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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