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桥缝隙跌入河流死亡 家属起诉建设单位赔偿获支持( 二 )

死亡原因缺乏证据支撑,证据链条综合确定掉落事实

从大桥缝隙跌入河流死亡 家属起诉建设单位赔偿获支持。来源是:扬子晚报。www.shandonglong.com山东龙网总结关键词语:癫痫,河流,建设单位。

自己的丈夫不明不白死在了河里,张某某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查明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查证,2016年10月19日下午,程某某从自己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的家里出来,沿着大港路向西行走。当日16时53分行至大港路光伸建材市场路口北侧癫痫发作被人报警,待110和120赶到时,程某某自行从地上爬起来,拒绝救助,继续前行。

当晚6时18分程某某走到汇海路南登泰公司大门外再次癫痫发作,又有人报警但等110赶到时,人已走了不见踪影。台北汽车城北十字路口处的监控录像显示,程某某于该晚18时41分由北向南穿过十字路口向位于台北汽车城南边的涉案大桥走去。尸体经法医勘察,未发现存在其他可疑痕迹,初步排除他杀可能。

既然不是他杀,最后能找到程某某的就是向大桥走去,随身的钥匙也掉在桥上,那很有可能是癫痫发作,掉到河里死亡。可是在大桥上,家属们没有发现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在咨询专业人士意见后,死者家属将该大桥建设单位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打捞费用等各项损失的70%,金额为581246.05元。

建设单位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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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死者是在台北汽车城南边大桥中间空隙掉入河中溺死,仅凭所谓桥面上遗失钥匙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而且发现死者遗体的地点是在大桥西侧的佟圩桥的西面,位于河的上游,与常理不符。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大桥建设方为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该大桥未施工完毕,也未移交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管理,并未命名。公司在涉案大桥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阻止通行及安全保护措施。死者尸体所在河流为东西走向,东侧为大海,涉案大桥横跨其上,大桥西侧为佟圩桥,大桥东侧为大板跳水闸。2016年21日至29日尸体寻找期间吹偏东风或偏北风,期间跳水闸被多次开启闭合,河流东西水位差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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